中文 / EN

400-168-2082

当前位置:主页 > 业务领域 > 上市保荐 >
香港上市要求
(一)香港主板市场
 
1、财务要求
 
(1)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盈利(最近一个财务年度盈利至少2,000万港元,以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万港元),同时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5亿港元;
 
(2)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40亿港元且最近一个经审计财务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
 
(3)上市时市值至少达20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计财务年度的收入至少5亿港元,且前三个财务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2、会计准则为《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财务准则》,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3、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在至少前三个财务年度有营业纪录且管理层维持不变,在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财务年度所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在某些情况可以获得适当豁免。
 
4、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与其市值至少为5亿港元。
 
5、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为1.25亿港元。
 
6、公众持股量
 
•无论何时,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必须至少有25%由公众人士持有
 
•如发现人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逾100亿港元,则香港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介乎15%至25%之间的一个较低的百分比
 
7、股东分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300人,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8、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上市前投资者的基石投资者的股份亦受禁售期限制)
 
1年(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得出售股份,第2个6个月可以出售股份但必须维持控股地位)
 
(二)香港创业板市场
 
1、财务要求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3000万港元(未计入调整营运资金的变动和已付税项);
 
2、会计准则为《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3、营业记录及管理层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i)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及(ii)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4、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与其市值至少为1.5亿港元。
 
5、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与其证券上市时有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市值须至少为4500万港元。
 
6、公众持股量
 
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7、股东分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100人,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8、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上市前投资者的基石投资者的股份亦受禁售期限制)
 
2年(上市后首12个月内不得出售股份。第2个12个月可以出售股份但必须维持控股地位)